为推进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坚持家庭为主、属地管理、政策引导、科学规范、普惠优先、分类指导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原则,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规范引导,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大力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多方参与,以多种形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市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设置母婴室、哺乳室等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总工会)
2.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照护服务指导。聘请卫生健康、婴幼儿教育、心理咨询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团队,不定期开展亲子活动、父母课堂、育儿知识讲座等,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团市委、市计生协会、市总工会)
3.提升妇幼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
1.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各地要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标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要符合相关标准。在新建居住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创建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符合消防安全、疾病预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
2.强化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注重总结推广已在我市部分县市区实施的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所取得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在偏远农村及贫困地区,探索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构建多元化、多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立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与驻地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
2.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开设幼托班等多种形式,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鼓励各级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单独或联合建立公立、福利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各级托幼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等现有资源优势,探索、创新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使居民得到就近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4.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供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管理。
1.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按照国家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向县级及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向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质托育机构的,向县级及以上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到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
2.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按照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监管责任。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人员诚信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
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开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全过程加强监管,让家长放心满意。(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政策保障体系建设。
1.深化政策保障。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2.加大扶持力度。各县市区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补助,要加强中省预算内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3.加快人才队伍培养。鼓励和支持市域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将照护服务从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对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关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探索建立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相匹配的薪酬、福利待遇体系。(责任单位:ManbetX:职业技术学院、ManbetX:技师学院、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4.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5.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指导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切实形成密切协作的工作合力,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示范引领。相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各地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促进婴幼儿照护报务机构的有效形式,规划建设一批符合当地实际、形式多样、达标规范、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ManbetX: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Manbet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
ManbetX: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确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部门单位并抄报市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工作;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四、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高? 洁? ?副市长
副召集人:李晓京? ?市政府副秘书长
翟玉宝?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成? ? 员:徐? 飞? ?市委编办登记管理局局长
张宏升?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柴新宏? ?市教育局副局长
苏 鑫?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张 鑫? ?市公安局副局长
忽绪庄? ?市民政局副局长
周庆华? ?市财政局总经济师
董建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 锋?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党组成员
周斌强?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韩永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
徐萌新?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王培兴? ?市应急局副局长
高仲义?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马成群?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安京学? ?市税务局副局长
汪雅姝? ?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马 源? ?市少先队总辅导员
马彩霞? ?市妇联四级调研员
张淑芳? ?市计生协会秘书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翟玉宝同志兼任。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新任负责同志自行接替,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五、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市委编办:负责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审批登记。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托幼一体化机构的审批和综合监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运用信息化技术优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现行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应急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审批和注册登记。
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市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